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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赠与、房屋买卖办理公正所需手续
作者:jzswls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6/5/9 15:11:26  点击:1662

一、继承公正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办理继承权公证,应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互谅互让,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有利于家庭和睦团结的原则。继承权公证,遗产为不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6) 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遗嘱继承应提交: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
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被继承人的遗嘱;
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赠与公正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办理增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二)、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 赠与书;
3. 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 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赠与书的主要内容:
1. 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 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 赠与的理由;
4. 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座落地点;
5. 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 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四)、赠与公证注意事项:
1. 赠与人为公民的,赠与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 赠与标的物为共同财产或夫妻共有应共同办理。
3. 赠与标的物应产权清楚、无争议、无抵押、留置、担保等情况。
4. 赠与行为应是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能有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

三、房屋买卖公正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就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商品房买卖根据销售范围分内销和外销两种,内销房是指只能在境内销售的房屋,外销房是指向境外销售的房屋。根据北京市司法局授权,内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可以在北京市公证处办理,也可以在有管辖权的区、县公证处办理。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只能在北京市公证处办理。

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卖方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 用地批准证书;
3. 城市规划许可证;
4. 用地规划许可证;
5. 立项批复;
6. 土地使用权公证合同;
7. 公司章程;
8. 工程开工许可证;
9.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10. 售楼书、管理公约;
11. 关于售房的董事会决议;
12. 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13. 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14. 合同印章、签约人的签字样本。
(二)、买方按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及港、澳、台的自然人和法人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 境内的自然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 境内的法人:
1)营业执照;
2)如是国营企业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证明;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提供职代会的决议;如是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董事会同意购房的决议;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签约,需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 境外的自然人:其所在国家签发的有效护照,如是华侨应提供永久居留证。
4. 境外的法人:
1)企业注册登记证或公司注册证;
2)董事会决议(包括授权委托、同意购房的内容);
3)董事会主席身份证明、签约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除境内的自然人和北京市的法人提供的原件不需公证外,其它均需办理公证,外省、市法人提供所有证明材料应由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护照除外)均需在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方为有效。
5. 港、澳、台的自然人和法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香港自然人:香港居民身份证。
2)香港法人:企业登记证、注册证、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签约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应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章。
3)台湾的自然人:回乡证、台胞证。
4)台湾的法人:企业登记证、注册证、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签约人的身份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均应在台湾法院办理公证,并经海基会寄送副本。
5)澳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6)澳门的法人:企业登记证、注册证、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签约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应通过司法部委托的新华社澳门分社、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澳门工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出具证明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