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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的几个法律问题(达成周末讲堂)
作者:达成律师事务所—李冬艳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6/8/19 18:01:56  点击:1733
案例介绍:
李师傅,男,1994年9月到某医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双方于1995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此后李师傅一直在该公司纱布炼漂车间工作。2014年5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1240元,每月18日发放工资,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工作时间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其他诸如劳动条件、社保及福利均依国家规定进行。2016年5月,纱布炼漂因不再符合市场要求而停产,线上二十多名工人被直接分配到其他车间工作(后相继多人辞职),李师傅被分配去叠纱布。
因医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的工资不足以养家糊口,李师傅于今年5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与医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工资,医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直以来实行计件工资。在医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2011年之前,算上工龄补助李师傅每月工资在三四百左右。2015年至2016年间,工资多数不超过一千元。
下面几个问题可能你也会遇到,请注意!
1、李师傅提起劳动争议的时效问题
2、李师傅要求补发工资的依据
3、李师傅提起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和理由
4、李师傅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以及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1、李师傅提起劳动争议的时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李师傅与医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处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其提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
2、李师傅要求补发工资的依据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李师傅每个月的工资是1240元,然而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发到这个数。李师傅提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实际上,在提起仲裁前,李师傅等人也要求过提高工资,然而公司给出的意见是他们的:李师傅的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工资发几百块钱属于正常。
然而李师傅说:工作这么多年,什么补助都没有,零几年的时候发几百块钱因为工资水平就是这样,正常。但是近几年是由于公司自己的问题,公司将部分业务外包出去,导致自己公司员工不能正常工作,没活的时候就休息,公司休息也不发任何补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发放。李师傅的工资首先没有按照合同合同的约定进行发放,其次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低于同年度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基于李师傅的工资实际发放时按计件来算的,公司会抗辩说计件工资,当然是按计件数量及工时数额计算工资,干得多就得的多。李师傅干的少,工资少是应该的。然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并确定合理的计件(提成)工资标准和计算办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我们认为,按照《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劳动者,不区分计件工资还是标准工时。因此李师傅可以要求公司补发低于最低工资的部分。
    3、李师傅提起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和理由
《劳动合同法》分别规定了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其中第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协商辞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提前通知单位解除(个人原因辞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通知但无需提前30天解除(“被迫辞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无需通知直接解除(“任性辞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李师傅提起解除劳动关系,主要原因在于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其次是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有律师指出,实践中各地对于员工被迫辞职的度的把握不同,比如:工资拖延多少天才可以被迫辞职,少发了多少工资才可以被迫辞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支持被迫辞职,各地无统一标准。
本案中自2014年5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师傅的工资基本未达到合同标准,我们认为其少发的工资足以使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不属于违法解除。
    4、李师傅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
(1)关于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作了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需要支付补偿。
第二项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补偿。
第三项    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属于患病或者工伤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或者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三者之一的用人单位需补偿。
第四项    用人单位依法裁员的
第五项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第三十九条规定  同时劳动者没有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第六项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
就本案而言,是李师傅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属于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单位才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目前,依现有证据来看李师傅所在公司支付给其的工资不符合劳动合同,低于最低工资,属于本条第一项情形,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
(2)关于李师傅能否要求经济赔偿金或者加付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赔偿金的支付情形 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李师傅的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要求赔偿金。
加付赔偿的规定见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形: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但作出加付赔偿的主体均为劳动行政部门,此手段属于行政监察,因此只有先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权利,才能在仲裁或者诉讼中要求加付赔偿(该部分有争议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本条,加付赔偿金劳动者有诉讼的权利,但是否需要行政前置未作规定。)
本案中李师傅是直接提起劳动仲裁,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能在仲裁中提起加付赔偿,因此其在仲裁时并未要求加付赔偿。
(3)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俗称工龄补偿,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算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其计算方式做了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中,李师傅1994年9月入职,计算李师傅的经济补偿金应从实际入职
之日开始计算,共计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