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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怀孕职工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达成律师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7/5/8 15:51:43  点击:2876

     劳动关系是一直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牵涉千家万户,关乎社会稳定。当前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的转型、改制,以及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劳动争议纠纷已成为较为突出的社会矛盾。同时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颁布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现实案例中,出现如下问题:

一、员工提交辞呈后能否要求撤销?

员工提交辞呈行为做法律上属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提交书面通知后能否主张撤销?民法理论中认为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也就是说,形成权的行使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只取决于权利人的单方意志。合同解除权即属典型的形成权,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通知到达对方即可产生解除的效力。

基于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的典型特征,所以,理论上一般认为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

二、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能否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那么究竟何为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三、什么情况下才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从法律规定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