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赵小龙
电话:0391-8301120 0391-8331213
传真:
邮箱:dyx13@163.com
地址:焦作市玉溪路1096号总部新城1号楼301
周五大讲坛 之 解析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 |
||
作者:达成律师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7/6/2 16:40:38 点击:2111 |
||
一、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一)什么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报酬的社会关系。 《合同法》中没有劳务关系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确定了“劳务关系”的法定术语。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所称“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都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即发生在个人之间。 因此可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将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又做了同义使用,即狭义地说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 那么劳务关系有哪些特点呢?(以下称雇主、雇员) 1、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随时修正工作内容; 2、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 3、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 4、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 5、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于雇主所有; 6、雇佣关系中,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支付工资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一个相当于该行业的比较固定的标准 。 (二)什么是承揽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第51条)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那么承揽关系有哪些特点呢? 1、承揽关系中,定作方与承揽方自始至终的地位均平等,不存在有人身依附关系。(注:这里的平等仅指不具有人身依附性,而非指法律地位。) 2、承揽方可以将承揽合同的部分工作交付第三人完成,也可以雇佣他人共同或与人合伙完成承揽工作。 3、按合同完成某项工作,其标的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而非承揽人劳动的本身。这种物化的劳动成果按承揽工作的类型不同,可分为劳动力的劳动成果,脑力劳动的成果,复合型劳动成果。 4、承揽关系的报酬是确定或可以按约计算的,但是否能获利益是不确定的。承揽人投入的工时、报酬的得失与其技能及市场的原材料价格变动等相连。 5、承揽关系中的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且这种风险承揽方一般难以转嫁。 原材料的灭失风险、技术问题引出的质量风险、 自身或其雇工受到损害的风险、亏损的风险点
二、总结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综合给自特点,可依据下列因素对二者进行区分: 1、工作的性质不同。 ◆如果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的提供劳务,则为劳务关系; ◆如果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则为承揽。(本质区别)
2.人身依附关系不同。 ◆劳务关系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对于工作的地点、时间、进程可以干预; ◆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自始至终不存在人身依附性,承揽人对工作安排有自主决定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3、报酬确定的基础和风险不同。 ◆劳动关系的报酬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 ◆承揽关系的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完成好一次性支付。承揽人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
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 ◆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动一方不能将自己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必要亲自履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合同法》第253条) 5、风险能否转嫁不同。 ◆劳务关系中,雇主可利用提高商品的价格、借劳动力的价格优势或采用保险的方式,将劳务关系中产生的各种风险转嫁给社会公众;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则无法借商品价格、劳动力的价格等转嫁风险。
所以,要认定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要根据双方工作性质、报酬计算和支付方式、能否转移义务、风险能否转嫁来综合判断。 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中,提供劳动一方损失依据《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承担主体不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失或者自身损失的依据《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接受劳务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