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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达成律师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7/6/2 16:51:43  点击:2225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获得赔偿精神损害,就目前法律规定和法学通说,只有在侵权案件中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换言之,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采用法定主义,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在确定其范围时,这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有人格尊严、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

(二)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拥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如亲权、亲属权、监护权等。身份权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如果这个处理不好将直接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于破坏这种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的侵权行为,通过对精神损失的请求,有利于对于这中关系的保护以及对于受害人的补偿。

(三)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而言,但由于某些特定的物品在被人们持有时被赋予了一定的意义,这样使其具有了人格化象征意义的特殊意义。而由于侵权方的行为导致该物件的永远灭失或损毁,必将给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带来了较大的程度的伤害,因此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也是非常必要的。

(四)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与每个人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也会影响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如果不能处理好就容易引发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立法者对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格外重视。

(五)侵害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在《精神损失赔偿解释》中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的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六)违约行为呢?

长期以来,法学界对于违约责任中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存在着很大争议。在实践中,通常会因为合同期待的利益不能发生而给受害人较大的精神痛苦,所以因违约行为而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中,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所以违约行为目前不支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