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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大讲坛 之 社会保险引发的相关纠纷解析
作者:达成律师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7/10/31 9:11:55  点击:2283

在实务中,实际上很多用人单位都是愿意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即便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成本。但有不在少数的职工入职时就向用人单位主动、自愿申请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他们考虑的是一旦缴纳社会保险费,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一个月最少也得有几百块钱。权衡一番后,他们就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不办理社会保险开户,不缴社会保险费,转而由用人单位将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直接以工资待遇的形式补发给职工个人,这样一来,职工不但没有额外支出费用,反而增加了收入;作为用人单位而言,省去了去社保机构开户、缴费的麻烦,可谓皆大欢喜。

         在实际的操作中,不少用人单位会比较谨慎,要求职工出具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书》、《声明》、《承诺》,并特别注明两个问题:第一,放弃缴纳社保完全是其职工本人的意愿,与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关系;第二,因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职工本人无法享受到的所有社会保险待遇等一切法律后果由职工本人承担。

        前述这些《申请书》、《声明》、《承诺》等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书面材料是否能规避用人单位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这些书面材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些问题在社会保险类劳动争议纠纷中较为常见,但实际上,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千变万化、极为复杂。首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2011年,王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王某自愿签订了一份放弃社保申明书,表示不愿参保并同意公司将应支付的社保份额计入工资;2015年,王某给公司邮寄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表示因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依法支付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社保之所以没有缴纳,完全是因为王某自愿申请放弃,现在出尔反尔反说公司未为他参保呢,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极度没有诚信,故不同意支付。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仅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两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还要求公司补缴四年的社会保险费。

       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一审,王某主张均没能得到支持。最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自愿放弃社保申明书》不符法律规定,认定无效;鉴于王某事实上已经通过领取工资报酬获得了公司本应缴纳的保险费,所以王某必须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王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一、常见的三大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一)社会保险待遇赔偿纠纷

        保险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其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而导致的损失赔偿,据此引发该类纠纷。司法实践多为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保险赔偿纠纷两种。

(二)保险缴纳纠纷

        如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未缴纳,或者虽已缴纳,但存在少交或迟延缴纳的瑕疵行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完全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即引发保险缴纳纠纷。

(三)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

        主要是针对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以后,社保机构拒绝或不完全支付社保基金引发的纠纷。

二、常见的社会保险实务争议问题

(一)职工自愿申请用人单位放弃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

1.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书》、《声明》、《承诺》等书面材料的效力

        本文开篇曾提到,在司法实践中,职工自愿申请用人单位放弃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现象非常普遍。关于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出具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书》、《声明》、《承诺》等书面材料的效力问题,非常明显,这些书面材料都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毫无疑问是无效的。但前述书面材料的无法并不影响行为的成立,特别是所体现出的双方过错、责任问题。

2.职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后果

        有的职工蓄意地通过出具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书面材料的方式,让用人单位疏于关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再找准时机据此坑用人单位一笔,即向用人单位发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告知用人单位因其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被迫解除,自己离开单位并非主动辞职,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有的用人单位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由于自己确实存在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所以被职工吓唬一下,就乖乖地把钱送到职工的手里。而实际上,职工这样的行为不能纵容,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也开始打击此类恶意职工。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职工是自愿地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职工本人此后并没有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给予用人单位充裕、合理的时间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则职工将无法获得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应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应对策略

        其实,针对职工自愿放弃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两种方案可选。

第一种方案:权衡风险,明确拒绝职工的要求,甚至可以据此强行单方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

       另一种方案:如果一定要用该职工,务必保存必要的证据,双方谈话的录音、录像,职工本人出具的《申请书》、《声明》、《承诺书》等书面材料,并在必要时向社保机构进行报备。

        同时,可为该职工购买商业险作为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补充,尽可能规避用工风险。

(二)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伤待遇赔偿责任问题

        职工如果发生工伤,参加社会保险,一般都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予以支付。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没有完全、持续地缴纳,导致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处在脱保状态,则职工无法享受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应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据此,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职工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下无法享受相应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总结

        最后,需要强调,在劳动关系中,社会保险费虽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的一种负担,但同时双方也因此而受益。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多了一份心安理得;对于职工而言,则少了一份后顾之忧。在非劳动关系中,社保则可视情形而定,是否缴纳并非强制。

        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用工风险,复杂奇特、变幻无常,需要充分理解相关的法律规范、政策文件,争取能做到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